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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范围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13条问题解答!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白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有关小范围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13条问题解答!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白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行,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白。

 

  一、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月出售额准则调整以后,出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最?

答:没有变最。纳税人明确出售额有两个重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出售行动(包含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盘算出售额,断定是否到达免税准则。但为剔除偶然产生的不动产出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最充足顶级享受政策。

 

本公告明白小范围纳税人合计月出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出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产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出售额,也可顶级享受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实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出售额,明确其是否可顶级享受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范围纳税人A在2023年4月出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出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范围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出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出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顶级享受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出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实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包含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月出售额准则的,可顶级享受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足顶级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范围纳税人免税月出售额准则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顶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范围纳税人是否可以废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范围纳税人实用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体出售收入选择废弃顶级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范围纳税人实用3%征收率出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体出售收入选择废弃顶级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范围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产生出售折让、中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置?

答:小范围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出售折让、中断、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依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依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准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范围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动,合计月出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出售额等项目应该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范围纳税人实用)》“小微企业免税出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出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售额应该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范围纳税人实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出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出售额的2%盘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范围纳税人实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范围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范围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顶级享受免税政策的后果可能存在分别。为确保小范围纳税人充足顶级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范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形选择实施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革。

举例说明小范围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实用方面的不同:

情形1:某小范围纳税人2023年4-6月的出售额差异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出售额超过了月出售额10万元的免税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顶级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出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准则,因此,26万元全体能够顶级享受免税政策。

情形2:某小范围纳税人2023年4-6月的出售额差异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出售额均未超过月出售额10万元的免税准则,能够顶级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出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准则,因此,34万元均无法顶级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范围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行了若干涉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域提供建筑服务、出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白,依照现行规定应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范围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出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出售额超过10万元的,实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范围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取得的出售额,应当如何实用免税政策?

答:小范围纳税人包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含其他个人。不同主体实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第一,小范围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实用政策与出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出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出售不动产出售额超过月出售额10万元免税准则,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出售不动产出售额未超过季度出售额30万元的免税准则,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白小范围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明确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范围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产生出售不动产的行动,应该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白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持续依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实用规模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佩服务、现代服务、生计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出售额占全体出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计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实用规模是什么?

答:生计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计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计服务取得的出售额占全体出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计服务的具体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实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纳税人实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实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实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实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实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计性服务业纳税人实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实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实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最?

答:没有变最。本公告明白,纳税人实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持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范围纳税人实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依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依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